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海关在收到贷款抵押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减免税货物情况,了解减免税申请人经营状况。 经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