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海关同意以进口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提交复印件备案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正本核实一致”,并予以签章。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备案时限。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