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形式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