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者发货人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申请: 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产品超过使用期限的;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复验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