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海关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