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并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