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合格的,准予出口。进口国(地区)对检验证书有要求的,海关应当出具检验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不合格,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