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应当在生产地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出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十九条 化妆品出口前,生产企业、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请检验,并随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出口化妆品实施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化妆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随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合格的,准予出口。进口国(地区)对检验证书有要求的,海关应当出具检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以免予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地区)… 第二十四条 境内发生疫情疫病可能影响出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依法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检疫。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