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商业单证;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以及照片;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价格、规格、市场行情等有关的材料;

有关计核所需的其他单证或者材料。

对于上述所列的单据、材料,因故无法提供的,送核单位应当向计核部门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