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八条 海关计核部门接到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的单证、材料时,应当认真审核,对于填制不清楚或者随附的单证或者材料有遗漏的,可以要求送核单位补充。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