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关计核部门在计核过程中,需要送核单位进行以下工作的,送核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进行查验取样;
提供与计核工作有关的帐册、文件等资料;
提留货样送海关化验机构或者其他法定或者国家授权的专业部门,出具品名、成分、用途、质量、等级、新旧程度、价值等项的鉴定结论报告;
委托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等单位出具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的评估资料;
需要送核单位进行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