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十条 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单证、材料符合计核要求的,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