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
《送核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走私案件的名称;
走私方式;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已缴纳税款情况;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以及进出口日期等;
查获的时间、地点;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送核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走私案件的名称;
走私方式;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已缴纳税款情况;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以及进出口日期等;
查获的时间、地点;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