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当另行指派计核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