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