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赔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

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

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

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

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