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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各级海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赔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 办理赔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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