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赔偿案件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赔偿请求人提出要求或者赔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赔偿请求人、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