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赔偿请求人依法提出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行政赔偿申请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