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同一行为分别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并案审理,并以收到后一个申请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