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