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