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的,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