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