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申请事项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实施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海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申请事项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实施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海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