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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节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 第三十七条 海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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