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