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