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海… 第二十一条 海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