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