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以下情形外,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需要依法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查明新的事实,根据新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需要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应当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