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节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