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应当在6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并且送达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