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四节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四节 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应当在6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第六十六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需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办…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