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2个或者2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海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海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海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