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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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