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