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六条 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