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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六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六十七条 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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