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