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海关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海关行业标准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的法律专家、业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