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或者修订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表和其他有关附件及时报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