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负责海关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技术和标准化等专业知识。

起草小组负责标准的草拟、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或者修订说明。

起草部门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同时编制意见汇总表。标准中有涉及海关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起草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