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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第十条 海关行业标准工作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标准化工作年度。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海关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的海关行业标准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海关总署的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经海关总署标准化管…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制定、修订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海关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海关行业标准,起草部门应当在年度内完成海关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并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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