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海关行业标准,起草部门应当在年度内完成海关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并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批。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年度内完成的标准项目,可以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书面申请转入下一工作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