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废止:

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新的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相违背;

其他应当修改和废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