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海关行业标准的审查应当采用审查会议的方式进行,出席审查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

审查会议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需要表决时,应当有不少于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

审查会议的结果应当编写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