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十九条 海关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海关行业标准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的法律专家、业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