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海关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的海关行业标准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海关总署的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经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公布标准的工作年度计划(见附件3)。 在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过程中,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与海关行业标准立项申请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