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行业标准工作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月最后1日为一个标准化工作年度。
海关总署各部门应当于新的工作年度开始前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报送制定或者修订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见附件2)。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拟确立的标准内容、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
海关总署各部门应当于新的工作年度开始前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报送制定或者修订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见附件2)。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拟确立的标准内容、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